民事诉讼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反诉的条件一般是指: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两者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两者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反诉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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